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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喜顺与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抚宁城关妞妞床上用品商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王喜顺,抚宁城关妞妞床上用品商店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金昌五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城关妞妞床上用品商店。住所地:河北省抚宁县东斜街妞妞家纺。负责人:赵云飞。上诉人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喜顺、抚宁城关妞妞床上用品商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商贸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加盟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了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管辖优先。2、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未载明约定地点,所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为认定事实不清。因为双方签订《加盟合同书》时的地点在上诉人的总部,即保定市北市区。上诉人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依据常理加盟合同也应在加盟机构所在地签约,不可能在加盟商所在地签约,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载明签订地点就确认约定管辖无效的证据不足。王喜顺、抚宁城关妞妞床上用品商店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卷中证据看,双方于2012年8月8日签订的《加盟合同书》中的确未约定合同签订地,上诉人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也未提交可以证明合同签订地在保定市北市区的证据。在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同一诉讼存在多个被告时,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本案亦不适用“依据常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此,一审法院以合同未载明合同签订地点,该合同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应认定无效为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裁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保定市合生嘉加梦床上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梅审 判 员  张守军代理审判员  崔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