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向龙文与周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龙文,周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858号原告向龙文,男,生于1974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龙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周自强,男,生于1978年1月2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龙文诉被告周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龙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龙文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向龙文负担。审 判 长 张一君审 判 员 林礼斌人民陪审员 刘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