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杨建民管辖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杨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592-1号原告张秀华。被告杨建民。本院受理了原告张秀华诉被告杨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潍坊市寒亭区,本案应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动产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潍坊市寒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俊香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