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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杨建民管辖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杨建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592-1号原告张秀华。被告杨建民。本院受理了原告张秀华诉被告杨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潍坊市寒亭区,本案应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动产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潍坊市寒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俊香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