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邢小平与刘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平,刘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594号原告邢小平。被告刘后祥。原告邢小平诉被告刘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后祥的住址及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将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地址即为本案被告的住址及被告刘后祥准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邢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98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邢小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