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斌与姚克锋、严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斌,姚克锋,严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55号原告俞斌。委托代理人陈水达、瞿国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克锋。被告严国萍。原告俞斌诉被告姚克锋、严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通知原告在7日内补缴交案件受理费1333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予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俞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