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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农雅静与广西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雅静,广西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农雅静,在校大学生。委托代理人孔繁剑,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9—1号荣和中央公园7号楼15—A号。法定代表人雷晓晖,总经理。被告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城东区旅游商城18栋31814号。法定代表人雷晓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雅静诉被告广西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没有审理必要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雅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农雅静负担。审 判 员  黄 秀代理审判员  赵忠平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宏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