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吴金川与马小喜、马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川,马小喜,马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川。被执行人马小喜。被执行人马丽平。吴金川与马小喜、马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2014)登民一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小喜、马丽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小喜、马丽平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及账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