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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徐怀远与考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怀远,考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徐怀远,男,1980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考传龙,男,1965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原告徐怀远诉被告考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高华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考传龙��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怀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考传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怀远诉称:2014年7月26日,考传龙因缺乏周转资金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按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考传龙一直未能还款,现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考传龙偿还借款本息55000元。考传龙未到庭亦未答辩。徐怀远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徐怀远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出借合同,拟证明借款的相关事实。以上证据,考传龙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后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考传龙以建设工程���乏周转资金为由经中间人介绍向徐怀远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同时签订出借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考传龙支付给徐怀远利息1000元。后经徐怀远多次催要,考传龙一直未能还款,现徐怀远请求法院判令考传龙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5000元(利息计算日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本息合计5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考传龙对所欠借款应予以偿还。徐怀远主张的月息2分,没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徐怀远要求考传龙偿还借款本息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传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责任及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考传龙偿还原告徐怀远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考传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华喜审 判 员  龚 彪人民陪审员  曾献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