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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军与唐大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唐大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王巍,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大建,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唐大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国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琚永春、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沙仁娜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巍,被上诉人唐大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12日上诉人李军以“与被上诉人唐大建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李军负担。审判长 丁       国       强审判员 琚       永       春审判员 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       仁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