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必成与潘建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必成,潘建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42-1号申请执行人马必成。被执行人潘建定。��于申请执行人马必成与被执行人潘建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建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建定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