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许某,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汤维林、王芸,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余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