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林强与郑田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郑田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林强,农民。被告郑田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强与被告郑田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清泉审判员 蒋基德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照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