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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林强与郑田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郑田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林强,农民。被告郑田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强与被告郑田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清泉审判员  蒋基德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照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