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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雷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雷某。被告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由原告雷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