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雷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雷某。被告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由原告雷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