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立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陈立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436号原告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威。被告陈立艳,女性,年龄40。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关村国际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