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严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1辆无牌轻便摩托车至本市普陀区真北路某旅馆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1.55克)贩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后,被民警人赃并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毒品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茜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