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与和田市公安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和田市公安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男,1989年6月出生,维吾尔族,和田市文化馆干部,住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第一街。被告和田市公安局,住所地和田市阿恰勒西路187号。委托代理人阿布来提·阿不都卡迪尔,系该单位干部。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与被告和田市公安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力克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新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