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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与和田市公安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和田市公安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男,1989年6月出生,维吾尔族,和田市文化馆干部,住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南路第一街。被告和田市公安局,住所地和田市阿恰勒西路187号。委托代理人阿布来提·阿不都卡迪尔,系该单位干部。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与被告和田市公安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力克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阿不杜克比尔·阿不力克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新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