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执字第00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马丽、蔡军、吴慧芬、武汉东方仁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丽,吴慧芬,武汉东方仁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81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丽,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执行人 蔡军,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慧芬,女,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东方仁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鑫城国际C03栋1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马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王璐于2015年4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马丽名下的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鑫城国际C03栋1单元701室房屋(建筑面积125.03平方米)作价117万元(评估价117.53万元)变卖给案外人王璐,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现案外人王璐已将变卖款汇至本院案款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鑫城国际C03栋1单元701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璐(身份证号码:421003199204180082)所有。二、买受人王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游向东审判员周取才代理审判员魏强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