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成军,李洁,山东新泰鲁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9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杨成军。被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山东新泰鲁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9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成军、李洁、山东新泰鲁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成军、李洁、山东新泰鲁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60272.86元,拖车费运费56250元,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474.03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等10131.5元,同时应交纳本案执行费7785元。但被执行人杨成军、李洁、山东新泰鲁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成军、李洁、山东新泰鲁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913.3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成军、李洁、山东新泰鲁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济收入546913.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杨成军、李洁、山东新泰鲁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