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089号原告唐某,男。委托代理人汤恒学,男,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在九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卢 金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