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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才,王和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郭有才。被告王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才与被告王和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