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才,王和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郭有才。被告王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才与被告王和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