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国富与陈国梅、吕陈东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富,陈国梅,吕陈东,徐天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259号原告:陈国富。委托代理人:陈天法(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国梅。被告:吕陈东,被告:徐天星。委托代理人:钟琼慧(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国富与被告陈国梅、吕陈东、徐天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富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国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廖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