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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英与邓彬、陈大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英,邓彬,陈大海,郭卫军,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熊英,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克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彬,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大海,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卫军,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顺,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熊英与被告邓彬、陈大海、郭卫军、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英因本人原因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