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英与邓彬、陈大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英,邓彬,陈大海,郭卫军,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熊英,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克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邓彬,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大海,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卫军,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顺,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熊英与被告邓彬、陈大海、郭卫军、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英因本人原因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