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苏州润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瀚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润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瀚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40号原告:苏州润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鑫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圣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瀚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美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润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瀚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润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苏州润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管怀兵审 判 员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