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078-1号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建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河南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二、依法对担保人张玉文名下的豫A×××××轿车一辆、担保人张利玉名下的豫A×××××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