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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中海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吉川嘉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海通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吉川嘉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70号原告:深圳市中海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蓬。委托代理人:菅洁。被告:天津市吉川嘉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海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吉川嘉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以需要较长时间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中海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7.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海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裴大明人民陪审员  杜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