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牛长富与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长富,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牛长富,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光安,新泰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长太,该村主任。原告牛长富与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追索养老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宗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光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长富诉称,原告系农村党支部书记退休,被告自1995年至2013年欠原告工资款4102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七张欠条。原告每年数次催要未果。请求:一、依法追回原告工资款41020元;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补偿经济损失3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牛长富曾任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党支部书记,后退休,被告自1995年至2013年欠原告工资款4102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七张欠条。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庭审中原告主张自起诉时间至开庭时间计算两个月时间的利息3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七张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牛长富作为被告村退休党支部书记,享有退休金,由被告出具的七张欠条予以证实,被告理应支付。庭审中原告主张自起诉时间至开庭时间计算两个月时间的利息3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牛长富退休金41020元;二、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牛长富利息损失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新泰市刘杜镇魏家河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宗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