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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一)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莫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628号原告莫某。被告罗某甲。原告莫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乔栎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金兰、唐雪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莫某、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罗某乙,××××年××月××日生育罗某丙。因原、被告性格差异很大,婚后经常为一些小事争论不休,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共同语言,婚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罗某乙由罗某甲抚养,罗某丙由莫某抚养。原告莫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份,原件,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原件,拟证明小孩身份情况。被告罗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是两个小孩均由我抚养。被告罗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莫某与罗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罗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罗某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已分居生活;原告主张现月收入为3000元,被告辩称现月收入为5000-6000元;对于离婚后小孩的抚养,原告主张罗某丙由其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罗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负担抚养费,被告则辩称两个小孩均由自己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在本院对小孩罗某乙、罗某丙进行的相关调查询问中,罗某乙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罗某丙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是双方对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作出的选择,应当视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小孩罗某丙由其抚养,罗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则辩称两个小孩均由自己抚养,在本院对小孩罗某乙、罗某丙进行的相关调查询问中,罗某乙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罗某丙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不利于抚养小孩的情况,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具备同时抚养两个小孩的能力及有利条件,故本院酌定小孩罗某丙由原告抚养,罗某乙由被告抚养。对于小孩的抚养费,原告诉请主张原、被告在各自抚养一个小孩的情况下各自负担小孩抚养费,庭审中原告主张现月收入3000元,被告辩称现月收入5000-6000元,本院综合原、被告的工作、收入情况及双方生活环境等因素,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罗某丙由原告莫某抚养,跟随原告莫某生活;婚生小孩罗某乙由被告罗某甲抚养,跟随被告罗某甲生活。罗某乙、罗某丙的抚养费由原告莫某、被告罗某甲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乔栎静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瑛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