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殷要江与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雷根有、襄城县龙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要江,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雷根有,襄城县龙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殷要江,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进江,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系殷要江之兄。被告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被告雷根有,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襄城县龙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要江诉被告许昌九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雷根有、襄城县龙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殷要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殷要江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要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退还原告殷要江。审 判 长 高建彬代理审判员 王鹏珂人民陪审员 王飞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