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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炳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炳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炳亮银行存款4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炳亮银行存款4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王泽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