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炳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炳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炳亮银行存款4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炳亮银行存款4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王泽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