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耿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长志,主任。委托代理人:邵峰,怀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尚元泰,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被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耿某某、陈某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怀征决(2015)第0615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5)第0615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5)第06150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冬梅代理审判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