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催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周兴亮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催字第0009号申请人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L5157520-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鑫园路5号。代表人周兴亮。申请人因遗失浦发昆山支行出具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9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浦发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3384540,金额为151934元,出票人为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惠山区前洲比得宝金属制品厂,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