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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鞍山纳曼科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俪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纳曼科食品有限公司,湖北俪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25号原告:鞍山纳曼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屈增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俪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纳曼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俪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纳曼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免收。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