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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汝南县粮食学校与被告汝南县耀华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粮食学校,汝南县耀华实业公司,顾华伟,吴韶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汝南县粮食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文福,该校校长。被告汝南县耀华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宁,男,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顾华伟,男,42岁,汉族,市民。第三人吴韶华,男,52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粮食学校与被告汝南县耀华实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汝南县粮食学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汝南县粮食学校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