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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程某某,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