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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远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48号原告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清泉林村。法定代表人��勇,董事长。被告张远东。2014年5月13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华杰木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莒坪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张远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挂车号为鲁Q挂的汽车两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张远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挂车号为鲁Q挂的汽车两辆;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