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裴英铉等人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英铉,韩林,郑载学,宋守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终字第1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裴英铉,男,1979年4月7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韩林,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吉林省龙井市人,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载学,男,1985年8月4日出生,韩国国籍,居民证号码:850804-1155824,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韩国仁川广域市桂阳区晓星洞,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守镐,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韩国国籍,居民证号码:880427-1455521,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韩国大田广域市中区石桥洞,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英铉、韩林、郑载学、宋守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裴英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载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驱逐出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守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驱逐出境。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尚杰审判员 全日松审判员 朴龙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