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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在你行的银行账户存款473620元至故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故城支行的0407001209264001210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