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龙举与任宗利、文川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龙举,任宗利,文川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曹龙举,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晁娟妮,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宗利,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文川草,女,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曹龙举诉任宗利、文川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曹龙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龙举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龙举撤回对任宗利、文川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龙举承担。审 判 长 : 李 若 冰人民陪审员 : 吕 鹏 勇人民陪审员 :���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