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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龙举与任宗利、文川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龙举,任宗利,文川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曹龙举,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晁娟妮,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宗利,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文川草,女,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穆友谊,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曹龙举诉任宗利、文川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曹龙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龙举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龙举撤回对任宗利、文川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龙举承担。审 判 长 : 李 若 冰人民陪审员 : 吕 鹏 勇人民陪审员 :���培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