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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羊登高与被告王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3号原告羊登高,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学军,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羊登高与被告王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登高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登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1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羊登高承担。审 判 长  匡自力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