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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梅霞诉被告李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霞,李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陈梅霞,女,汉族,住址:顺平县。被告李虎,男,汉族,住址: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霞诉被告李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梅霞负担。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