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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邬慧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慧珠,牛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邬慧珠,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牛犇(曾用名牛月龙),无固定职业。邬慧珠申请执行牛犇(曾用名牛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牛犇所有的比亚迪轿车(车牌号:蒙LHZ1**)一辆。二、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