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7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龙与广州莱卡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龙,广州莱卡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748号申请执行人:郭龙,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昝飞,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莱卡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涛。郭龙与广州莱卡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26、2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工资4597.70元、年休假工资919.54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原注册地经营。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4)穗天法执字第774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4)穗天法执字第77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