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异复督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异复督字第00005号异议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无为县天城金塔路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陈荣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光洋与檀九旺、江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芜执字第00553-1号裁定,裁定扣留(提取)第三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芜湖市三山区纬六路东段道路及排水工程的工程款计柒拾叁万元整(730000),案外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称,其并非是董光洋申请执行檀九旺、江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董光洋与檀九旺、江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无关,本院裁定扣留(提取)第三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芜湖市三山区纬六路东段道路及排水工程的工程款计柒拾叁万元整(730000),程序违法且对异议人实体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故请求撤销芜湖县人民法院(2013)芜执字第00553-1号裁定,停止对以上款项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据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檀九旺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芜湖市三山区纬六路东段道路及排水工程由檀九旺组成项目部负责完成施工任务,上述工程的总价为1477万元,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扣除%1的管理费用及应由檀九旺承担的其他费用(如有)后,余款作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檀九旺的结算价款。由此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在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有工程款,在扣除1%管理费用及实际发生的应由檀九旺承担的其他费用后,该工程剩余款项应最终支付给檀九旺。另异议人单方所作的“三山纬六路项目尚欠款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檀九旺在芜湖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没有余款,不足以证明檀九旺在芜湖信诚建设有限公司已无余款。综上,本院裁定,扣留(提取)第三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芜湖市三山区纬六路东段道路及排水工程的工程款计柒拾叁万元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陶静波代理审判员 徐旭征代理审判员 强 云书 记 员 芮道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