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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罗金忠与被告赵小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忠,赵小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罗金忠,男。被告赵小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忠与被告赵小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小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权     丰代理审判员 王     雨     生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