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申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加炳与乌鲁木齐和众鑫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加炳,乌鲁木齐和众鑫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加炳,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暂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胡芳,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和众鑫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加炳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和众鑫源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