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维平与马登云、马红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平,马登云,马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平。被执行人马登云。被执行人马红涛。本院在执行陈维平与马登云、马红涛债权纠纷一案中,已按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