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浉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波、蔡艳申请执行段琪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蔡艳,段琪惠,孙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浉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蔡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琪惠,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孙家军,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波、蔡艳与申请执行人段琪惠、孙家军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在信阳市浉河区房屋过户至李波、蔡艳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少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