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武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6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武达(绰号“阿表”),住广西博白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武达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武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武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武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武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武达撤回上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阳开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燕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