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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知)初字第17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绪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知)初字第17573号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A座413室。法定代表人樊保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德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绪军,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大明,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丽,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公司)诉被告王绪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学而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德隆,被告王绪军的委托代理人秦大明,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师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学而思公司诉称:我公司拥有学而思网校全部视频课程的著作权,相关视频课程我公司只在官网上进行销售,销售形式为:由注册学员缴费后,在一定时间段内允许学员在线进行学习观看,而不允许学员进行下载。我公司发现王绪军未经允许,私自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开设网店“d[s1048720”,淘宝公司不加审查允许王绪军开设店铺擅自销售学而思网校视频课程,销售数量巨大,销售地点遍及全国。我公司在淘宝公司经营的“天猫”平台上开设有自己的官方旗舰店,目的在于独家销售自己的产品,然而淘宝平台上却大量出现销售我公司产品的店铺及产品链接,我公司多次投诉却无改观。在本案中我公司就享有著作权的11个课程主张权利。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绪军和淘宝公司:1、就其侵权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我公司道歉;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3、赔偿我公司合理支出215670元。被告淘宝公司辩称:学而思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品享有著作权;学而思公司在起诉前未向淘宝公司就涉案商品进行投诉,在收到诉状后,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了相关视频,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学而思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综上,不同意学而思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绪军辩称:2013年7月,我偶然从朋友处看到涉案视频,于是在网上发布转让信息,后有不同的人要求购买,于是复制了几套,提供给需求者。当得知是侵权行为后,我于2014年5月主动停止售卖,相关信息也已经删除。学而思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有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学而思公司隐瞒取证目的,故意购买涉案光盘的取证方式不合法律规定。综上,不同意学而思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第10957111号“学而思”、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及图、第9068528号“学而思”、第5077160号“XES学而思”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培训等,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人均为学而思公司。2012年11月23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经学而思公司申请,对学而思官网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0550号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中输入http://www.xueersi.com,进入学而思官网。该网站提供了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三阶段各学科课程的相关视频。点击首页右上方的版权声明,显示“学而思网校所有视频著作权归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除学而思网校官网www.xueersi.com外,无其它销售渠道。学而思网校所有在线视频课程只允许购买者在线观看学习,禁止下载、销售、传播”。学而思公司提交了以下11个课程的光盘,并对此主张权利:“7537=6119乐学英语二级:2013寒假听说读写训练营(二、三年级)”、“7534小柿子星球探秘:二年级‘畅享语文’成长计划寒假班(7级)”、“7865小柿子星球探秘:二年级‘畅享语文’成长计划春季班(8级)”、“6095人教版二年级上册数学满分班(教材精讲+奥数知识拓展)”、“32062011秋季二年级数学强化班”、“65332012二年级奥数秋季班(竞赛班)”“7397乐学英语四级:2013寒假听说读写训练营(四、五年级)”、“39482012寒假四年级数学竞赛班”、“67332012四年级奥数秋季班(竞赛班)”“7394柿子星球探秘:四年级‘畅享语文’成长计划寒假班(15级)”、“7928柿子星球探秘:四年级‘畅享语文’成长计划春季班(16级)”(其中课程名称前的数字均为学而思公司课程ID号)。上述11个课程一共131个课时,每课时的时间为40分钟左右。学而思公司还提交了与授课老师所签订的《网络课程录制兼职协议》及相应授课老师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协议,学而思公司拥有授课老师录制的全部网络课程的著作权。授课老师报酬自课程上线之日起三年内,成课课程的提成按照销售之后产生的确认收入的20%按月支付;超过三年,该课程将不再予以分成。若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自协议终止之日起,授课老师全部课程将不再予以分成。在一定周期内根据《教师薪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底薪及提成会有所调整,以学而思公司最新公布的制度为准。协议的有效时间均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3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经学而思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对淘宝网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3)京求是内经证字第063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635号公证书)显示:启动QQ程序,输入账号名和密码后进行登录。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页面,后输入会员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学而思代理人使用QQ与QQ好友“学而思网校课程”进行对话,对方发送文件“2013-5-16小初高学而思.xls”的目录供学而思公司代理人对课程进行选择。学而思公司代理人选择了涉案11个课程共计131课时的内容。QQ好友“学而思网校课程”的操作人员称2元一讲,涉案课程及运费一共收取270元,并发送了以下网址: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4.CXjJ8Z&id=36371065624,让学而思公司代理人拍下270个,以支付270元的相关费用。点击上述网址,进入相关淘宝网页面,该页面所售产品描述为“学而思寒假/春季/暑期/秋季/优惠券/奥数语文英语数学”,所配图片上有“学而思网校xueersi精品无加密”等描述,价格显示为1元,成交记录显示为6825件,销量显示为“30天内已售出5825件,其中交易成功3396件”,库存显示为“48937件”,卖家昵称为“学而思特价店”,真实姓名显示为“王绪军”。但王绪军称上述数据并非真实销售数据。后学而思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监督下收到上述卖家的快递。庭审中,对收货光盘进行勘验,购买的11个课程即131讲内容与学而思主张权利的课程内容完全相同,且在播放过程中会出现“学而思网校”及相应标识的水印。淘宝公司提交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证明其具有从事消费购物类电子公告信息服务的资质。淘宝公司提交的(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6425号公证书对《淘宝服务协议》进行了公证,以证明淘宝网只是信息发布平台,涉案信息由网络用户自行发布。庭审中,王绪军认可涉案淘宝店铺由其经营。各方均确认王绪军涉案店铺的相关内容已经删除。学而思公司明确其就王绪军店铺的侵权行为向淘宝公司投诉后,淘宝及时进行了处理。为了证明合理支出,学而思公司提交了15670元的公证费发票以及约定律师费为20万元的委托代理协议。为了加以佐证,学而思公司还提交了已付款的15万元律师费发票及相应的电子业务回单。王绪军和淘宝公司均表示上述支出费用过高,远远高出相关收费标准。以上事实,有光盘、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代理协议、网络课程录制兼职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为证,本院的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学而思公司所提交的证明其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的公证书因不涉及本案淘宝店铺的内容,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学而思公司主张的11个课程视频系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依据学而思公司与相关授课老师所签订的协议以及相关视频在播放过程中所标识的水印等信息,足以判断学而思公司对11个课程视频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学而思公司在王绪军经营的淘宝店铺公证购买的取证方式并无不当。根据0635号公证书的内容,王绪军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私自销售学而思公司享有权利的11个课程的视频,侵犯了学而思公司对其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学而思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发出侵权通知前淘宝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王绪军销售的涉案商品涉嫌侵权,且在收到投诉后,淘宝公司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故淘宝公司不应与王绪军承担连带责任,学而思公司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学而思的经济损失和王绪军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直接证明,本院将根据相关课程的价格、课时,结合涉案淘宝店铺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下列事实特别需要予以提及:1、王绪军以“学而思特价店”、“学而思网校”等名义销售涉案课程视频。2、涉案淘宝店铺的销量记录、交易成功记录及成交记录等信息,尽管王绪军辩称上述数据具有不真实性,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3、所售课程ID号与学而思公司主张权利的课程ID号相同,所售课程在播放课程中均有“学而思网校”及相应标识的水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王绪军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后果严重,非法获利较大。这些因素亦应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学而思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属于必要的诉讼支出,应由王绪军予以负担。鉴于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是适用于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用于法人,故对于学而思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绪军赔偿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绪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九百五十七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九百五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王绪军负担七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