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贺清利诉延延高速第LJ-11标项目经理部二工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贺清利,男,26岁。被告延延高速第LJ-11标项目经理部二工区。负责人:樊卫峰,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清利诉被告延延高速第LJ-11标项目经理部二工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调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清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贺清利承担。审 判 长 杨 宏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刘海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