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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贺清利诉延延高速第LJ-11标项目经理部二工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贺清利,男,26岁。被告延延高速第LJ-11标项目经理部二工区。负责人:樊卫峰,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清利诉被告延延高速第LJ-11标项目经理部二工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调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清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贺清利承担。审 判 长  杨 宏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刘海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军 来自: